(2017)甘040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生虎与牛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虎,牛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张生虎,男,汉族,住住平川区种田乡五星村安湾社。委托代理人张金连,女,汉族,住平川区种田乡五星村。系张生虎女儿。被执行人牛彥军,男,汉族,住平川区种田乡种田村上湾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共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