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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锦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锦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818号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28号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8355567G。法定代表人:张嘉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飞,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刘锦洪,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顺德区,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锦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章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