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119号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06号房。法定代表人:汪茗。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涛,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259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肖孟伟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芊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