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仁年、周欢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仁年,周欢,陈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仁年,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凯,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欢,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号,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王仁年因与被上诉人周欢、原审第三人陈号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仁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仁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0元,减半收取5330元,由上诉人王仁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宇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