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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1988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阳中凯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阳中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南自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印德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富阳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桂花西路星光园1310-1311号。法定代表人:瞿彩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中凯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59536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富阳中凯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