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肖越与肖明河、董明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越,女,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明河,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河,男,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上诉人肖越因与被上诉人肖明河、被上诉人董明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肖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