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璇与潘中仓、汪为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璇,潘中仓,汪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潘中仓,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汪为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陈璇与潘中仓、汪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中仓在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处的债权收入36100元,现因第三人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潘中仓在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处的债权收入36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绪峰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