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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璇与潘中仓、汪为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璇,潘中仓,汪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潘中仓,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汪为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陈璇与潘中仓、汪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中仓在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处的债权收入36100元,现因第三人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潘中仓在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处的债权收入36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绪峰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