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60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