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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刚与被告蔡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蔡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176号原告:石刚,男。被告:蔡洪伟,男。原告石刚与被告蔡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石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刚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