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刚与被告蔡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蔡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176号原告:石刚,男。被告:蔡洪伟,男。原告石刚与被告蔡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石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刚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