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建亮与郑州市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亮,郑州市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52号原告:冯建亮,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郑州市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与绿源路交叉口西南角。投资人:李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亮与被告郑州市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