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涛与姜伟、仲昭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姜伟,仲昭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83号原告:李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伟,男,35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霖,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昭禄,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原告李涛与被告姜伟、仲昭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圣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