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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涛与姜伟、仲昭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姜伟,仲昭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83号原告:李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伟,男,35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霖,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昭禄,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原告李涛与被告姜伟、仲昭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圣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