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鑫与刘耀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刘耀霓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088号原告:黄鑫,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刘耀霓,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黄鑫与被告刘耀霓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黄鑫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耀霓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耀霓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黄鑫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素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