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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新沂承纳运输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沂市双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某公司,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沂市双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3号原告新沂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苏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高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信,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新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光辉,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丁岩,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新沂市双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323省道。法定代表人刘新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从志,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沂市双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沂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沂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审 判 员  焦琰茹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