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宝双与阎世琳、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双,阎世琳,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13号原告:吴宝双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阎世琳,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3050682U),住所地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第16层1601。法定代表人:阎世芳,经理。原告吴宝双与被告阎世琳、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