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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灼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灼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灼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和平,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灼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7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灼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提审上诉人黄灼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灼成醉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西区富华道天悦城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灼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05.5毫克/毫升。同年3月28日,黄灼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黄灼成的供述等。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灼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黄灼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灼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诉人黄灼成及其辩护人提出:黄灼成是初犯、偶犯,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和住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灼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均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黄灼成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黄灼成及其辩护人提出黄灼成是初犯、偶犯,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和地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但黄灼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情节,原审判决对黄灼成的量刑并无不当。黄灼成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灼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黄灼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灼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朝晖审判员  梁容坚审判员  林慧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