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辉永与被告夏兴隆、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永,夏兴隆,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42号原告:黄辉永,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夏兴隆,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法定代表人:陈长兵。原告黄辉永诉被告夏兴隆、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黄辉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辉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3800元由原告黄辉永负担。审判员 蒲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