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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再利与杨中山、唐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再利,杨忠山,唐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606号原告:唐再利,男。被告:杨忠山,男。被告:唐术云,女。原告唐再利诉被告杨忠山、唐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再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忠山、被告唐术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再利诉称:被告杨忠山和被告唐术云是夫妻关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二被告陆续从我处借款,借款金额总计为9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每次二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据。此后,我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一直未还款。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266600元。被告杨忠山、被告唐术云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忠山与被告唐术云系夫妻关系,被告唐术云系原告唐再利的妹妹。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7月1日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总计960000元(其中:2015年4月9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9月21日借款50000元,2015年10月5日借款50000元,2015年12月18日借款20000元,2016年1月9日借款510000元,2016年7月1日借款2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二被告一直未还款。截止至2017年3月19日,96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242688元。2017年3月20日,原告唐再利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60000元及利息266600元。上述事实,原告唐再利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二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242688元,因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后,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242688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忠山、被告唐术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唐再利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24268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40元,被告杨忠山、唐术云承担20423元,原告唐再利承担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欣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