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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加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C座16层1607室。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加友,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上诉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该案所涉工程由上诉人交由张文年等人实际施工,实际上是被上诉人与张文年等人间的合同纠纷,与上诉人无关;同时,被上诉人起诉与本案无关的上诉人位于合肥市××区。故本案管辖地法院应是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依法移送。被上诉人冯加友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纠纷引起,被上诉人冯加友以上诉人为原审被告,提起的给付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则是专属管辖,而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巢湖,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非本案审理内容。上诉人请求依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移送的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