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笑兰与黄崇清、梁小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笑兰,黄崇清,梁小桃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549号原告:刘笑兰,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崇清,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小桃,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笑兰诉被告黄崇清、梁小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后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17400元),由原告刘笑兰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