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康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508号罪犯张康铭,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霞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康铭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康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康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康铭为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康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康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