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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钱扬涛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王明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扬涛,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王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钱扬涛,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光耀,镇长。被执行人:王明霞,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扬涛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王明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王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扬涛工程款人民币781.43元、31675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5290元和执行费60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880元、王明霞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