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武诉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武,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领率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50号申请人:陈武,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被申请人: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6层C1部位。法定代表人:田永刚,董事长。原被申请人:领率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162号1幢4楼C室。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申请人陈武与被申请人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领率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陈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决定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陈武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武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陈武减半负担200元。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