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冰莲与温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莲,温成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508号原告:李冰莲,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温成春,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原告李冰莲诉被告温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冰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成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冰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冰莲撤回对被告温成春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李冰莲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冰莲2901元,另225元由原告李冰莲承担。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筱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