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阳、林贺男、刘井文、田桂玲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阳,林贺,刘井文,田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辉,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林贺男,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井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田桂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被执行人刘阳、林贺男等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承担本息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与被执行人进行案外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