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熊东玫与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东玫,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熊东玫,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关于熊东玫与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东玫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5294.7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请执行人熊东玫支付105294.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2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世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