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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利与林蔷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林蔷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993号原告:张利,女,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波、牛梦恩,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蔷薇,女,汉族,1986年5月5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张利诉被告林蔷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张利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7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张利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