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5970-5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30刘宏伟与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970-5985号原告刘宏伟,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巴林喇嘛山站**号,身份号码1521041976********。被告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B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9782A。负责人DrikJozefS.VanDenBerghe。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焕川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婷婷郑诗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