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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强与王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王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480号原告:卢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南和县人,现住。被告:王朝军,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强与被告王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