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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632号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顾德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光,男。被告:鲍晓明,男,成年,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石家浜路***弄泰安*期*号***室。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