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信实帮众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信实帮众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刘雄文,包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实帮众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古驿道世纪花园五栋五单元一层4号。注册号91420115303395946T。法定代表人罗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核心工业园区何家湖北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1656499-8。法定代表人潘际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雄文,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包和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信实帮众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刘雄文、包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7日权利人武汉信实帮众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刘雄文、包和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刘雄文、包和生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5662000元及利息8806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46元,执行费557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14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