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大旺与李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旺,李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1463号原告:王大旺,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建坤,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原告王大旺与被告李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大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旺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王大旺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