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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万良,鲁孝美,杨士强,公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万良,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鲁孝美,女,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杨士强,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公绪金,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案在执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万良、鲁孝美、杨士强、公绪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公绪金名下有五菱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商初字第5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传星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