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万良,鲁孝美,杨士强,公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万良,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鲁孝美,女,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杨士强,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公绪金,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案在执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万良、鲁孝美、杨士强、公绪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公绪金名下有五菱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商初字第5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传星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