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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与高树峰、邢玉梅等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高玉萍,邢玉梅,高树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952号原告: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号院**幢*层***室。法定代表人:韦钦良,主任。被告:高玉萍,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邢玉梅,女,蒙古族,1961年6月26日,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高树峰,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高玉萍、邢玉梅、高树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38元退还原告北京长智律师事务所。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