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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继开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继开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85号罪犯魏继开,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继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魏继开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三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继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间,获表扬奖励三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魏继开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魏继开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继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