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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优与吴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优,吴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彭优,男,200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绍斌,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优与被执行人吴绍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第8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吴绍斌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第87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