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7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与邱文举、胡中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邱文举,胡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4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被执行人:邱文举,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中元,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文举、胡中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邱文举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园住宅小区A区12、14栋106号作价1292599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所欠部分债务。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