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围场农商行与郭树和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树和,赵玉侠,郭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7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树和,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赵玉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郭树和、赵玉侠、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农商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树和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朝阳地镇支行的存款47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围场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树和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朝阳地镇支行的存款47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