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天斌、李育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天斌,李育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被告:梁天斌,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李育宁,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梁天斌、李育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