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宁波耀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宁波柯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罗杰,陈绒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号***层。代表人:周闻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科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原宁波三基钢管有限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长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耀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宁波柯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晓塘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长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杰,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绒儿,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宁波耀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罗杰、陈绒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二、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三、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四、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赔偿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0元;五、宁波耀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罗杰与陈绒儿对被告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若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还款义务,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有权对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008)第24109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金13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七、案件受理费177127元,减半收取8856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563.50元,由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宁波耀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罗杰、陈绒儿连带负担。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安基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008)第241090号]在本案中系以第二顺位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对上述抵押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并成交。该抵押房地产的变现价42683937元不足清偿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全部抵押债权,故无余款供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提出:本案中以第二顺位抵押的房地产已无变现余款供其受偿。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已抵押给其它单位,目前尚在处置中,预计变现价值不足清偿相应的抵押债权,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