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飞与许新林、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3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许新林,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29-6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新林,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飞与被执行人许新林、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