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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兴中与被上诉人国营诏安西山农场劳动争议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661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上诉人何兴中与被上诉人国营诏安西山农场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闽06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中“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刘小玲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