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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与李洪军、陈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李洪军,陈振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军,吉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厢红五村一屯425号。原审被告:陈振林,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营口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洪军、原审被告陈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丽审判员 于涛审判员 姚  德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