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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季承雪与河北永驰车业有限公司、潘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承雪,河北永驰车业有限公司,潘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248号原告季承雪,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永驰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925121-2。公司地址:广宗县大平台村南。被告潘蕊,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广宗县人。原告季承雪诉被告河北永驰车业有限公司、潘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季承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永驰车业有限公司、潘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承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承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1元,由原告季承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