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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马华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马华夫,马园珍,绍兴市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负责人王黎红。被执行人马华夫,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马园珍,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市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丰乐村。法定代表人马华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马华夫、马园珍、绍兴市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马华夫、马园珍应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62.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应扣减已收取的利息1000.09元、罚息6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马华夫、马园珍应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485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绍兴市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华夫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鼎盛时代大厦1704室的房产,但因非首轮查封且涉及抵押物处理等问题而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