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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冬兰与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 所有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冬兰,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伍冬兰,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明生,亲友委托代理人付兴礼,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法定代表人邵洲平。委托代理人周海英,律师申请执行人伍冬兰与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所有权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1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伍冬兰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伍冬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村栗背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冬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显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