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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以彬与杭州冬豆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彬,杭州冬豆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339号原告:王以彬,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雯婧,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冬豆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7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来煜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彬与被告杭州冬豆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王以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以彬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