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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金星与王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星,王新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20号原告:范金星,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新河,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范金星与被告王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范金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