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金星与王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星,王新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20号原告:范金星,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新河,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范金星与被告王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范金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