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单宝荣与蒋永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荣,蒋永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24号原告:单宝荣,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蒋永洁,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原告单宝荣诉被告蒋永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单宝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宝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宝荣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