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3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220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郑某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F×××××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王某、解某以其名下位于XX小区X-X-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F×××××号小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某、解辉名下位于XX小区XX-X-XX室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学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