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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民初1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有霞与许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有霞,许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1706号之一原告:汪有霞,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利民委。被告:许晓兵,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尚志镇民族委。原告汪有霞与被告许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汪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解除对被告许晓兵工资款3万元、住房公积金2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汪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汪有霞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许晓兵工资款3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许晓兵住房公积金2万元的冻结;四、解除对原告汪有霞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尚志镇富强委砂厂北五道街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尚房权证尚志镇字第00011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许占昌)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汪有霞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凤审 判 员  赵亚非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五��十九日书 记 员  迟 冰 来源:百度“”